加盟炒股配资 苏州稻香村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处罚

时间:2024-08-07 22:30 点击:152

加盟炒股配资 苏州稻香村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处罚

清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昭通知府孙思庭将“昭阳书院”从昭阳区八仙营搬迁到原昭通地区第三中学内,并更名为“凤池书院”。清嘉庆二十年(1815年)加盟炒股配资,知府张润、教授李上桃重修,官绅捐赠束脩膏火。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乡绅谢崇基等重修,并建藏书楼。这便是昭通最早办学的地方,又称“孔庙”或“黉学”。当时,书院汇集了一大批文人学者,孕育了诸如肖瑞麟、辛联玮等众多才华横溢的昭通籍文化名人。

中国网财经1月26日讯(记者 刘小菲)天眼查APP近期发布的消息显示,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被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032元。

根据处罚详情,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8月7日委托生产的糖醇南瓜月饼,霉菌项目实测值为290CFU/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中霉菌项目≤150CFU/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案中加盟炒股配资,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食品委托方,应对生产食品受委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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